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商业资讯  > 正文
朋友借车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没有过错不担责
来源:中工网     时间:2023-05-27 15:36:25


【资料图】

【案情介绍】

高某和林某系朋友关系,二人都有驾驶证。五一假期,林某因出游向高某借车,高某想到林某有驾驶证且多年驾驶也没出过事故,便将车辆借给林某。当天下午5点左右,林某驾车经过一个小区门口时,为避让行人,猛打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将路人王某撞飞,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王某家属将高某与林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综上所述,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林某有驾驶证,车辆出借人高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 来源:天津工人报)

标签:

相关新闻

X 关闭

X 关闭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