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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上海一公司CEO发文拒招川大师生!官方发声-环球热议
来源:顶端新闻     时间:2023-06-27 12:14:28

继北京一律师事务所6月25日公开宣布拒聘四川大学毕业生后,25日晚,上海一公司负责人“传媒界光哥”也在微博宣布,最近川大研究生张某事件给社会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公司决定原则上不招聘川大任何师生。


(资料图片)

6月26日,上海市人社局12333服务热线回应记者称,如该公司在招聘中存在这一情况,则属于违反相关法律。

公司CEO发文称不招聘川大师生

当地劳动部门回应

6月25日晚,微博账号“传媒界光哥”发文称,由于其本人在创业早期遭到过四川大学师生的网暴,最近川大研究生张某欺负农民工一事也给社会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其公司作为中国正能量文化企业,已经决定原则上不招聘川大任何师生,公司任何项目都不选择任何川大师生合作。

该账号简介显示为“上海双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CEO”。6月26日,记者致电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微博账号“传媒界光哥”确系该公司负责人账号,但其他情况不方便透露。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双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是一家以从事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为主的企业。

金山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对记者称,此事需核查其真实性,相关情况可以先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服务热线。

上海12333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如果企业账号发布该信息,或企业在其公开招聘信息中涉及相关内容,则属于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将会进行调查。但如果只是个人账号上发布相关内容,劳动监察部门无权进行调查。

6月26日下午,“传媒界光哥”发布最新声明称,我旗下公司针对我涉及川大言论的正式声明:本人声称公司不招聘川大师生的言论仅属于个人建议和个人观点,不是公司决策和正式公司文件。我旗下公司作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果有德才兼备川大毕业生也会考虑,希望川大好好提升师生道德教育,公司对我发表言论表示理解。

律所发文拒聘川大毕业生

同样是在6月25日,北京一律所在其官方视频号上发布一则通告称,“鉴于四川大学在最近处理张姓学生不当行为中的表现,该校的治学态度显然不高,该校毕业生的品质难以让社会信服。本所即日起向全社会通告:本所不再招聘四川大学的毕业生,请持四川大学毕业证的求职者勿再向本所投递简历。”

据该律所官方账号介绍,其创办人是王炳峰律师,律所成立后,专注服务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记者查询中国裁决文书网发现,该律所代理案件绝大多数为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记者还注意到,该律所在册律师为4人。

6月25日晚,该律所主任王炳峰律师告诉记者,通告发出后,有的人打电话表示要投诉举报,但他认为,上述通告并无就业歧视之嫌,“我们所作出这个决定并通告,只是为了把此事告知大家,免得互相浪费时间。”

对于通告中提到的“四川大学对张姓同学处理的表现”。王炳峰律师表示,四川大学应当对网友所反映的关于张某的系列问题作出回应,如其高中同学称被霸凌、保研资格等情况。记者表示,其中提到的部分问题,并不涉及张某就读四川大学这段时间。王炳峰律师则称:“即便这些事不属于四川大学在校期间的事,四川大学也应该作出回应和说明,而不是直接无视。”

而网友所言的该律所是为刷存在感,王炳峰律师则表示,“随别人去说吧”。

王炳峰律师提到,该所曾经有过四川大学毕业生应聘,但因不符合录取条件未录取。通告发布后,截至目前,并无四川大学毕业生与其联系过,而他表示暂时不会改变通告中所作出的决定。

6月26日,上述律师事务所一位负责人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发布该通告没有就业歧视,也没有蹭流量,“之前一直关注张姓同学的事件,用什么样的人也是企业的自由。通告发布后,律所和律所主任遭到了网暴,骚扰和辱骂电话一直没有停过,目前该通告已经删除。”

对此,北京海淀区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约谈了涉事律所,他们也删除了相关言论。如果他们真的触及到一些底线或者法律红线,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处罚。

第三方律师:明显的就业歧视

针对北京这家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涉四川大学相关招聘广告,“如果这家律所是认真的,这是典型的就业歧视。”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有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就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也明确,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北京这家律师事务所以就业者毕业院校作为劳动者的入职筛选条件,显然违背了平等就业的立法精神,对劳动者构成了歧视。”

万淼焱律师认为,“川大学生不得入职”的发布平台主体是一家并不知名的小型律所,相关招聘的象征意义大于其实际的招聘广告价值,“根据不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就就业歧视进行赔偿,此起案件的相关律所进行宣传的行为还可能涉及违反律师行业相关自律规定,需要主管机关及行业协会进行调查认定。”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雪表示,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虽然“学校”这一因素并非《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歧视行为之一,且律所具有用工自主权,但对四川大学学生这一单独群体不予招聘,剥夺了四川大学学生和其他学校学生一样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破坏了社会公平,突破了律所用工自主权范畴。

来源:中国经营报综合自极目新闻、南方日报、上游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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