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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进行
来源:法师兄     时间:2023-07-10 0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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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条件。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报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完成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于前款列出的第三种情况,在注销登记前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二,清算流程。符合报销条件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报销的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销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相关人员交易、融资、税务缴纳等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应知道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书、商社购买合同统计书、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房地产转让收入、成本和费用相关的证明书。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查鉴定的清算项目,还应向中介机构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鉴定报告书》。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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